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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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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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