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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1]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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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通过多渠道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保证全省教育投入持续快速发展,2001年以来,我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连续九年居全国首位,财政性教育经费从2001年的95.21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91.33亿元,年平均增长17%,为各类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不仅是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客观需求,更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落实各级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落实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省级财政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经济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县教育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教育均衡发展。
  二、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优先发展
  (一)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1.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按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要求,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2.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市、县(区)要切实做到2011~2015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有明显提高,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到2012年达到21%。2010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未达到21%的市、县(区),2011年和2012年每年至少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余市、县(区)2011年和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每年也要明显提高。
  3.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比重。各级政府应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逐年明显增加,不断改善教育发展条件。
  (二)落实筹资政策,多渠道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
  1.完善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决定,统一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其中每年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教育费附加总额的30%。
  2.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从1%提高到2%,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3.从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按比例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
  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教育资金,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减少各类教育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
  三、科学安排支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一)合理安排财政教育经费,保证教育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解决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为重点,加大对《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新增的教育经费应优先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和图书标准化建设、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社区教育行动工程、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扩大教育开放行动计划等重点项目,特别要注重对教育发展薄弱环节、关键领域的投入,突破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增强教育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完善并提高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保证国家和省定各项教育投入政策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财力和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边远及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投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办学和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健全普通高中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普通高中财政投入水平。进一步调整提高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2011年、2012年各地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一半以上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以绩效为导向,加快推进高校经费拨款制度改革,逐步提高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力争2012年达到国家要求每生每年12000元。加大对学校债务化解的财政补助力度,到2012年基本化解高校债务风险。
  (三)努力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在教育惠民方面,地方各级政府应坚持在每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中优先安排教育项目,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完整的助学体系,从2011年起,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对全省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保教费补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完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制度;继续对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学生全部实行助学金制度、对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从2011年秋季起,实施对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到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实施;落实提高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大力推进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四)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和革命老区县教育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在中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央和省新出台的涉及民生的重大教育政策,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调整为中央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高于中央补助标准的,维持现有的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与中央补助标准相同的,省级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但补助后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加大对经济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
  四、规范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一)完善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健全“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制,特别要规范对农村中小学的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意见》(闽财教〔2007〕63号)要求,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的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规范各类学校的预算调整程序,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预算执行效率。严禁统筹学校学费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预算拨款。
  (二)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经费使用管理责任。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入计提的教育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各类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类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细化各类教育资金预算编制,建立各类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净收入计提的教育资金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特别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应实行全过程审计,使教育经费使用更加透明、责权更加明确。
  (三)规范经费核算和财务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强化各级各类学校会计核算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同时,健全学校贷款管理及债务情况的动态监控机制,强化学校新建项目审批和风险评估,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债建设,严格控制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新增贷款产生,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资金使用和审批权限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机制,特别要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绩效评价,并将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结果与经费安排相结合,引导地方及学校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提高教育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教育部门要着力做好教育经费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会计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学校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经费管理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电子化,全面提升我省教育经费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监管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当地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教育投入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听取教育工作和研究教育投入情况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各项教育投入政策和重大教育项目经费安排。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投入政策的落实,确保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实施。
  (二)完善地方教育投入督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完善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及各项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并将情况抄报上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省、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各级财政教育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同时,通过进一步强化教育对县督导,将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和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净收入计提教育资金的征、管、用纳入教育对县督导的范围,确保各项投入政策切实落实到位,促进全省教育科学发展。
  (三)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统计监测。从2011年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要通过完善各市、县(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制度及相关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统计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各地教育投入保障水平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和努力程度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评价分析结果报省政府,并作为省级安排教育转移支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省级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市、县(区)落实教育投入情况的“以奖代补”机制,对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和增长达到省定要求的市、县(区)予以奖励,确保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教育投入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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