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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3-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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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人保函[2010]60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初次领取的收费标准为25元/张,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损坏、丢失需要补领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二、无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初次领取的收费标准为20元/张,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损坏、丢失需要补领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三、社会保障卡属于多功能卡,今后启用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力与社会保险争议等其他功能时,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四、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的由参保人个人负担。补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除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问题请遵照黑财综[2009]141号文件规定执行。重新调整后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收入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另文批复。
  六、本批复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请。《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2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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