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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1]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2-1
失效时间: 2013-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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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哈尔滨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关于复核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加强我省口岸通关收费管理,规范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报关单预录入收费标准为每批货物30元(“每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
  (二)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收费标准为每份台账合同50元。
  (三)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收费标准为每份(票)5元。
  二、收费单位开展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肢解服务内容,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哈尔滨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哈尔滨市汇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的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省内其他海关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核定当地具体的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此批复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哈尔滨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提前两个月申报。《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关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4]244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关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171号)一并废止。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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