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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1]9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6
实施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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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
  经过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的基础上,现就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才流动中心服务收费
  (一)成功推荐安置自主择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外省人员每人800元;本省异地每人500元;本市人员200元。
  (二)受委托为求职人员代办调入手续(包括办理求职人员工作关系和户口迁移等):外省每人1000元、本省异地每人600元。
  (三)受委托为求职人员代办调出手续每人每次60元。
  (四)为流动人员代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手续:高级每人100元、中级50元、初级30元。
  二、职工社会保障等事务委托代理服务费
  (一)为委托人代办各类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代缴,按每人每年10元收取手续服务费。
  (二)为委托人代缴(含转移)住房公积金及办理相关手续,按每人每年10元收取手续服务费。
  (三)为委托人代办集体户口落籍挂靠,包括户口保管、代办转移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等。按每人每年35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对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三项费用。
  (四)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服务费。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签定协议代管档案,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服务内容包括:接受和保存档案,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转移手续,办理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手续、证明等。档案保管时间不足10年的,按实际月份计收费用,不得跨年度预收,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凡单位集体委托实施档案托管的,其费用由单位承担。
  (五)接受委托代办因私因公出国(境)手续每人次200元。包括提供有关表格、审查档案及附属材料、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专用印章等。
  (六)人员派遣服务费。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所需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人事代理、实施派遣等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派遣服务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不得向被派遣的个人收取。
  三、职业介绍中心服务费
  (一)委托招聘招考服务费。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招考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时,可收取招聘招考服务费。包括招聘报名、考试考务、试卷等费用。收费标准:初级工每人次30元,中级工(含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人次40元,高级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次5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20元。
  (二)人力资源市场日常交流摊(台)费和场地租赁费。通过电子屏、信息窗口、因特网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及其他就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有关执收单位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转退伍军人证》、《特困救助证》、《残疾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的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凭个人相关证件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
  五、有关单位在提供上述服务及收费时,须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费单位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和相关责任。各执收单位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分解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强制收费。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或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委托方可拒绝付费。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属于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等规定,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人才流动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费字[1997]67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83号)、《关于省人事厅人才中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08]7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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