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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1]10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6
实施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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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
  (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二)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及办理相关流动手续;为应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按规定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有关手续,出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政治审查证明、出国(境)所需材料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提供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
  实施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主体应是经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实施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对象范围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1]74号)的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新进人员和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档案托管及收费必须以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凡单位集体委托实施档案托管的,其费用由单位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对毕业后两年之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免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对参加选调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户口托管、档案传递等各项服务。
  (三)取消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项目和相关收费标准。
  五、证书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每证25元(含裸卡费、制卡费、卡套费),对因丢失和残缺等原因补卡的每证按40元收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缴此费用。
  六、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每人每次150元。
  七、招工录用和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10元。
  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0号)规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年度收取,每人每年80元,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费用由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半停产企业减半收取;实施破产的企业免缴。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按鄂价费[2001]302号文规定,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高级职称每人400元,中级职称每人200元,初级职称每人80元。
  十、人事合同仲裁费每件50元。
  十一、根据鄂价费[2007]18号文规定,我省公务员报名考试费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包括专业岗位、工勤岗位、管理岗位)考试费笔试每人每科50元,面试每人每次50元。
  十二、根据鄂价费[2009]285号文规定,我省选聘生考试报名费每人每次30元。对于参加报考的城市低保家庭大学生和农村贫困大学生凭有关证明在参加笔试时退还其考试报名费。
  十三、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考试考务费
  2.技工学校收费

相关附件:
鄂价费规[2011]10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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