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1]1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开创了物价工作的新领域,标志着我省的价格调控监管从此进入了一个由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综合配套运用的新阶段,是省委、省政府赋予各级物价部门的全新职责和光荣任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精神实质。省物价局将于近期编发价格调节基金宣传手册,供各地参考使用。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和《细则》。2011年10月定为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宣传月,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力宣传《办法》和《细则》,主动上门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发送宣传资料,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征收对象的理解。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基金用途,为《办法》和《细则》的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尽快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担负着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各地物价部门要主动与财政、地税、人民银行沟通衔接,适时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按照《办法》和《细则》明确的职责,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及时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使我省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 苏价规[2011]3号 2011/4/6
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1/18
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 2005/5/3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设立价格 武政[2007]80号 2008/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 闽政办[2013]13 2013/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杭政函[2011]14 2011/11/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餐饮业价调金减半征收政策的通 2015/1/29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10/1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 穗价[2011]152号 2011/8/22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 成价调办[2015]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