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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函[2011]1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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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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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函(鄂环函[2011]712号)收悉。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局《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88号)、《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41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我省排污权交易运行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排污权交易持续深入开展,现就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种类。我省排污权交易的种类为化学需氧量(D)和二氧化硫(SO2)。
  二、排污权交易基价。排污权交易基价的确定方法,按照一个时段(连续四次以上交易)交易成交最高价加权平均,由省环保厅审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同时通知有关交易机构通过电子竟价方式实施交易。
  三、每次排污权交易完成后,受委托交易机构要将排污权交易的种类和数量、成交价格、交易态势分析、交易运行成本等情况一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局《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88号)、《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4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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