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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按地段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价房[2011]11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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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
  为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限价管理政策,建立住房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3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按地段实行最高限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划分
  根据住宅土地级别,将7级地段分为三类计价地区,其中第一类计价地区为1、2、3级住宅用地段;第二类计价地区为4、5、6级住宅用地段;第三类计价地区为7级住宅用地段。
  二、按地段实行最高限价
  以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水平为100%,一类计价地区为105%,三类计价地区为95%。据此比率计算地段差价。
  (一)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标准: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150元;小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050元;多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2850元。
  (二)其他计价地区限价水平:一类计价地区确因建设成本高于二类计价地区限价的,其限价水平不得在二类计价地区水平上突破5%;三类计价地区限价水平按二类计价地区95%控制。
  三、根据成本变化适时制定限价标准
  根据市政府第203号令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限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房屋建设成本变化适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终销售价格审批仍按《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规定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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