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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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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4分钱(含税,下同),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0.4448元/千瓦时。
  二、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和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622号执行。
  三、试行燃煤机组脱硝加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8分钱。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趸售县电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同步调整,提价幅度每千瓦时3.6分钱。
  (二)将“氯碱生产用电”和“农药、电石生产用电”电价分类归并为“氯碱、农药、电石生产用电”电价分类。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农药、电石生产用电价格见附件3,2012年6月1日起,农药、电石生产用电按附件2所列“氯碱、农药、电石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继续对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实行特殊电价政策,将其电度电价调整为0.5892元/千瓦时(含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并执行所在电网的峰谷电价政策。
  六、省电网对拨补长泰县厦鹭电化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电量按照0.5254元/千瓦时与长泰县电力公司结算,长泰县电力公司按照0.5654元/千瓦时与厦鹭电化有限公司结算。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从12月1日上网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销售电价调整从12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12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八、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有关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名单
  2.福建省销售电价表
  3. 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农药、电石生产用电价格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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