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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4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0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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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你们报送的《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申请核定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厦价服〔2011〕4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以及参照福州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统一注册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近两年执行情况,为支持厦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同意厦门市公安局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收取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辆(含牌、证)。遗失牌、证的,分别按8.5元/牌、1.5元/证收取补发牌、证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从2011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至2012年11月9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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