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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1]38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9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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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底以前投产的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1994年及以后投产的不作调整。
  二、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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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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