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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综[2011]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23
实施时间: 2011-2-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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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及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22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并在我省范围内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0]89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五、鉴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中央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办法。在中央未出台统一政策之前,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2010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2010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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