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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冠名发票的函
发文文号: 征科便函[2011]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9-26
实施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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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区域集中出单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泰康发[2011]第140号),为了适应该企业管理模式和集中打印发票的需要,经研究,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规格的冠名发票(210mm*297mm),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北京市、武汉市)打印保险费发票。请各省、市、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函》(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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