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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1]2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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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新版发票及时供应和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顺利推广使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问题
  依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及《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征[2003]6号)的规定,印制冠名发票,应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行业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票头左侧,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凡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以及申请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可按照统印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在通用发票格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允许用票人根据需要在发票中加印有关文字、栏目。
  二、关于申请使用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问题
  通用机打发票,总局设置的基本联次为三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省增设了单联式机打发票。凡具备如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单联式机打发票:1.有应用发票管理系统;2.能实时正确备份每一份发票的各项开具内容,并能够将开票明细数据按期上传给地税部门;3.前台操作系统发生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丢失或者损坏时,能够及时调用备份系统进行数据恢复;4.能将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保存5年。
  三、关于保险业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保险业适用发票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规定,财产保险、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二)保险业发票的印制、打印和领购
  1.印制。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负责印制,在本辖区内使用。
  2.使用。凡经总局下文明确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使用保险费发票;经省局下文明确的,可在本省内跨设区市打印使用保险费发票。目前,总局及省局已经明确的可以集中打印发票的保险公司共10家(详见附件1《福建省保险业发票集中打印审批情况》),其中2家已实际执行全国集中打印,4家已实际执行省级集中打印。
  3.领购。实际实行全国或省级集中打印发票的保险公司,可由省级公司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集中领购发票。未实际实行全国或省级集中打印发票的保险公司,由各地分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三)保险业手工发票的使用
  除偏远山区、农村的零星小额保险业务、退保业务可使用行业手工发票以外,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四、关于门票管理有关问题
  加强门票印制管理,不得批准印制无金额版的机打门票。
  附件1、福建省保险业发票集中打印审批情况
  2、征科便函[2010]126号
  3、征科便函[2011]14号
  4、征科便函[2011]65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1、福建省保险业发票集中打印审批情况.xls    
2、征科便函[2010]126号.doc    
3、征科便函[2011]14号.doc    
4、征科便函[2011]6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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