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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基[2010]130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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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期间,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示范项目须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建筑应用;
  (四)申报的示范项目为2010和2011年两年内启动实施的,并且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市建委《关于申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甬建发〔2010〕35号)要求,提交《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设计方案(格式见附件2)、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及建设开发单位证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纸质装订版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一份,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
  第六条申报项目审查
  由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编写不符合规定;
  (四)其他不符合示范申报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项目评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专家组按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见附件3)对示范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分和推荐(见附件4)。经评审、公示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组成
  (一)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共同选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技术支撑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每个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并指定一名专家组长;
  (二)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项目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 经确定的示范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或拨付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示范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的实施;
  (二)示范项目的能效检测、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补贴标准见《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
  为鼓励企业创新,降低企业风险,对使用海水源、污水源、太阳能制冷空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实施意见规定标准,即按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补助之外,再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研发经费补助资金在配套能力建设经费中安排。
  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方法见《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对示范项目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较好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发、监管、验收、宣传、培训等配套能力建设经费,由市建委分年度申报后实施。
  第四章 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内容实施进度分批拨款、跟踪问效。申报单位在完成示范项目施工图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50%。
  示范项目经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专项验收后,根据专项验收报告,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拨付剩余50%的专项补助资金。对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示范资格,终止补助资金的拨付,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未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的;
  (二)未按申报方案实施的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的;
  (三)未通过专项验收的;
  (四)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五)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未申请专项验收的;
  (六)不符合国家或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终止监测数据上传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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