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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库[2010]151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2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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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现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卡的性质
  单位卡是指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的贷记卡。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二、单位卡的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应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发卡行可参照单位法人透支账户为单位卡账户提供相关服务。
  三、单位卡的办理及托收账户变更程序
  (一)单位卡的开立。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可申请开立单位卡。单位卡的开立,视同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根据“单位申请、财政审核、人行批复、单位与发卡行签订协议、信息报备”原则,按照《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库[2003]434号)及发卡行相关要求执行。单位卡账户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管理。单位卡开立的一般程序:
  1.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开立单位卡的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见附件);
  2.经审批通过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出具《宁波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发卡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财政部门的批复书以及开立单位卡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按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
  4.预算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办理单位卡的开立;
  5.预算单位、发卡行将单位卡相关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如遇大批量开立单位公务卡,为简化程序,加快办理速度,预算单位可将《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发卡行统一办理后续手续;财政部门对经审核同意设立单位公务卡的预算单位,汇总开具《宁波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其他要求同上。
  (二)变更托收账户。预算单位向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部门等办理相关托收账户变更手续,明确托收项目改由单位卡账户支出。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相关托收项目,仍按原办法通过统发工资代理银行代扣代缴,其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部分由统发工资代理银行划转至单位卡账户。
  (三)授权托收业务。预算单位将变更后的托收协议交至发卡行,授权其从单位卡账户支付相关托收款项。
  四、单位卡透支额度
  单位卡的透支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5个连续工作日最大托收资金量提出申请,并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五、单位卡的管理和使用
  (一)单位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息还款期为15天(托收款项支付日至预算单位应还款日)。
  (二)每家预算单位只能开立1个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信息由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保管。
  (三)发卡行在单位卡同城委托收款成功后,应及时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有关托收事项。
  (四)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已托收资金归还至单位卡账户。涉及拼盘资金的,则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将应负担的款项归还。
  (五)因故未在规定的15天免息还款期内归还托收资金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认定有分歧的,由预算单位和发卡行向财政部门提请责任认定,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认定责任方。
  (六)单位不得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划转至单位卡账户,无特殊情况,单位卡账户年末应无余额。
  六、其他事宜
  (一)财政部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单位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做好预算单位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预算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结合自身财务管理实际,制订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三)各代理银行要加大对单位卡的宣传、培训力度,积极支持单位卡业务,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推行单位公务卡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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