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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基[2011]64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1-6-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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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工作,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示范效应,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技术、太阳能制冷技术、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确定并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分为专项预验收和专项验收两个阶段。专项预验收是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后,提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组织的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为主的验收。专项验收是指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并选取部分示范项目进行验收复查。
  第二章 专项预验收条件
  第四条 示范项目专项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检测点预埋或监测系统安装并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
  (3)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及审查文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等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附件1)。
  第三章 专项预验收资料
  第五条 申请专项预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附件2);
  (2)示范项目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3)示范项目申报书及立项下达文件;
  (4)施工图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及可再生能源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示范项目竣工预决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
  (7)示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文件及使用情况说明;
  (8)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节能分部);
  (9)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
  (1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及检测方案;
  (11)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附件1);
  第六条 专项预验收资料须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第四章 专项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调试、能耗检测预埋点敷设完毕及监测系统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并委托具备能效测评资质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验收申请,提交专项预验收资料,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对资料初审不合格的,责令退回补正。对通过资料初审的示范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预验收,并填写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附件3),专家组的组成可参考《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对未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完善后再次上报;对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和专项预验收资料报办公室审核批准。
  (3)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专项预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审核,并选取部分示范项目进行验收复查,验收复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核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通过专项验收的示范项目办公室出具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附件3)。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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