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秩序[2011]69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9]26号),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认定、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监管要求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此项政策自2007年起实施至今,在我省未得到充分利用,且补贴申报量逐年减少,2009年我省有1000多万元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未使用,而被财政部收回。今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精神,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相应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从原先的500元/头调整为800元/头。为用足用好财政补贴政策,我委根据相关文件整理形成《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有关规定》(见附件),请你们转发给辖区内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牲畜定点屠宰企业,指导他们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病害猪无害化补贴的审定上报和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有关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有关规定
  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适用范围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管理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内的生猪或生猪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无害化处理补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确认程序
  (一)病害活猪的处理程序。对进场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其处理程序:
  1.屠宰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要求,填写货物名称、处理原因、头数、方式,并在记录表签字确认;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生猪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
  (二)病害生猪产品的确认程序。屠宰过程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其确认程序为:
  1.由屠宰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签字。
  (三)接受死猪的处理程序。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其处理程序:
  1.屠宰场动物卫生检疫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2.货主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签字确认;
  3.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签字、盖章确认。
  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保存2年)。
  (二)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通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的生猪定点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通知当地市、县经贸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处理过程。
  (三)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表》要求,填写上月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及病害猪处理情况,并报市县经贸主管部门。
  (四)各市、县财政和经贸部门根据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量和补贴标准,每3个月1次提出补贴经费的申请并附无害化处理的确认资料和补贴资金申报表,上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后,下拨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中央财政、省财政负担部分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每半年下达1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 京财监督[2021] 2021/3/22
关于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12号 2016/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 粤府办[2015]36 2015/5/2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农垦集团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 苏财金[2011]55 2011/8/29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 宁人社发[2015] 2015/7/3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2012年度饲养能 沪农委[2012]36 2012/10/19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津财农[2021]86 2021/6/29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 黑财经[2012]81 2012/8/29
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 国农办[2008]16 2008/9/2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发行费用省财政补 20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