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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商业网点审核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函商贸[2011]9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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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商业网点审核程序,经与省外经贸厅协商,决定把我委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含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百货,下同),以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规定的互联网销售、自动售货机设立网点审核权下放给你们。现将有关办理程序和时限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从2011年12月1日起,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互联网销售、自动售货机设立网点的,省外经贸厅不再征求我委意见,改由各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在收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后向设区市经贸部门发征询意见函。设区市经贸部门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发展要求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规定以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开设店铺,互联网销售、自动售货机网点进行审核,并直接向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复函,出具审核意见。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在县(市)城区开设店铺,互联网销售、自动售货机网点的,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县(市)经贸部门提出出具该网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意见函的申请,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县(市)经贸部门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发展要求提出核查意见后报设区市经贸部门。设区市经贸部门按照县(市)经贸部门核查意见,在收到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征询意见函后,向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办理时限
  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在收到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征询意见函和受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复函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县(市)经贸部门应于受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报设区市经贸部门。县(市)经贸部门办理时限单独计算。
  三、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办理程序和时限规定的通知》(闽外经贸资[2005]91号)的相关规定至2011年11月30日不再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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