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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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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现对做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取得报备号码。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说明是否存在虚假注资、抽逃注册资本等情况。
  三、对担保公司较大数额的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以及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要进行专项审计并作说明。
  四、担保公司在《实施细则》施行(2010年11月1日)后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对其担保费收取、保证金收取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作说明。
  五、审计所用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编制。
  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发展处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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