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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北京市财政局会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流通字[2011]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7-8
实施时间: 2011-7-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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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有关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要求,用好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贴资金,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将继续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对中小商贸企业的担保费用补贴总额不低于中央下达融资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二、项目申报方式及时间、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担保补助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中小商贸企业申报担保补助通过为其办理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一并上报材料。申报材料使用“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为,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数据(含申报担保补助的中小商贸企业有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过期上报材料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资金申报情况汇总后于7月30日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审核程序
  初审:市商务委依据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依据标准和条件对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结果。
  中介评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公司对初审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依据评审结果研究制定补助发放方案。2011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2011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三、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需具备的条件、政策解释、上报材料要求等详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一)各担保机构要做好材料的准备和审核把关工作,确保资金申报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各担保机构要确保上报材料的质量,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严格审查各单位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
  (二)各担保机构要确保本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提前进行材料准备,超过截止时间申报材料的一律退回。
  (三)各担保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列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还将加强对项目后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制度、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流通发展处 张爽
  电 话:85163178
  传 真:65254773
  E-mail:zhsh@bjcoc.gov.cn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doc    
附件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解释.doc    
附件三: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四: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五:担保机构承诺函.doc    
附件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xls    
附件七:申请保费补助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doc    
附件八:申报融资担保补助所需要材料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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