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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筛选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税发[2011]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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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我们对全省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筛选(含已获得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筛选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2008年12月前注册成立),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具备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且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
  (四)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义务和罚则
  (一)符合条件并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中介机构,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对于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三年内不得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列表)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上述材料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联系人:唐敏    联系电话:020—37619467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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