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0]152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1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另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因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如果纳税人提供虚假保证书、骗取税收优惠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调整后的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2010年10月1日以后(含2010年10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签定购房合同,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