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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1-4
实施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9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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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32号),推动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省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2010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1999年以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努力探索和推进全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规定》的颁布施行,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是加强党的科学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科学管理的法规保障。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深入学习,大力宣传,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
  《规定》既是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行动准则,也是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领导干部应遵循的法规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规定》。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党组学习、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研究讨论等多种形式,真正在学深、学透、学以致用上下功夫,保证全体审计人员能够了解和掌握《规定》,并能在审计工作中熟练运用《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奠定基础。要认真组织大力宣传《规定》。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进行汇报宣传;主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宣传,并与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宣传;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各界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指示,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显著成绩。促使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部门更加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更加主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社会公众更加理解关心经济责任审计,为贯彻落实《规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建立运作有效的工作机制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重要举措,也是《规定》明确提出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原有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被撤减,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职级被削弱的地方,要以贯彻《规定》为契机,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和部门的理解支持,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恢复建立运作有效、职能齐全、级别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等搞好服务;要加强与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审计计划安排、工作经验总结推广、议定事项督办落实等任务。
  四、科学立项,分类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全覆盖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长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和3-5年中长期审计计划,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覆盖。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地方、重点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轮审制。对领导干部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离任的,要实行离任重大经济事项交接制度。要逐步前移审计监督关口,提高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比例。省级审计机关要在开展好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把市地书记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探索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拓展对省管理的、在市地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要不断完善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和县(市、区)、乡镇长同步审计的组织方式,逐步增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比重;继续拓宽社区党政负责人审计、村官审计等新领域,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覆盖面。要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有关党政部门建立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认真抓好对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和行业(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平衡发展。
  五、完善制度,建立规范,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规定》相衔接配套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规范、操作指南、评价标准及相关指标体系等,从各个层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要以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目的,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范围实施审计。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事项决策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监督权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大经济区规划”、“十项重点工程建设”发展战略,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保障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等效益和效果情况。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行业规范,结合落实省审计厅制定印发的各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审前公示、审后征求意见、复核审理等制度,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审计专家咨询和特约审计监督员制度,切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要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保厅、省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推动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运行和稳步发展。
  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提供保障
  各级审计机关要选调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练好内功,培养一支适应新时期需要的精干审计队伍。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注重总结审计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善于捕捉和研究审计一线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提高审计人员执业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平台,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的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为审计人员从事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开通思路。各级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好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协调和督导工作,引领审计人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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