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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1]4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28
实施时间: 2011-7-2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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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1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形成市(地)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地)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市(地)和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
  2.实行任务一年一定。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其差额部分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地)级统筹基金适当给予调剂,再有不足时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市(地)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由各统筹市(地)自行制定。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仍保留。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县(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部门在每月末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地)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地区要单独记录市(地)本级、县(市)各自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地)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地)统筹基金。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市)财政部门全额划转到市(地)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各县(市)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地)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地)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到县(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地)、县(市)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地)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各地自今年起,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取并上解调剂金。其中,已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地),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7%提取并上解省级调剂金;暂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地)及所辖县(市),按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调剂使用基金,其中7%由市(地)级统一上解作为省级调剂金,其余3%作为市(地)调剂金。当市(地)基金入不敷出时,按《办法》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产生缺口的市(地)、县(市)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省级调剂金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按《办法》执行。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统筹地区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并报市(地)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规定的内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重要意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各地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加快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各市(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行市级统筹。基金结余额度较大且已实现上线运行的市(地),要率先实现市级统筹;基金结余额度较小或上线工作滞后的市(地),要积极克服困难,制定有效工作措施,力争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统筹办法,充分发挥市级统筹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统筹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地)、县(市)两级政府责任,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保障上给予支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发挥市(地)、县(市)两级失业保险工作机构的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四)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按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要大力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并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兑现相关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以及其他与失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依法进行监督。各地要对开展市级统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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