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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检[2011]4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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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作安排,今年初我省各级价格部门组织开展了对大型超市﹑商场﹑连锁店的商品明码标价大检查,发现部分超市存在低标高结、标价签标示不规范、虚构原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为充分利用这次检查成果,帮助企业搞好整改,优化我省消费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物价员制度。各大型超市、商场、连锁经营企业要有领导专门分管物价工作,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物价员专门负责物价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对企业物价工作的指导和专(兼)职物价员的培训。各地价格部门要通过分片负责、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物价工作的指导;分期分批组织对企业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物价员进行培训,组织其系统学习《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要建立对企业专(兼)职物价员的上岗资格培训考核制度,凡未经培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上岗,企业多次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应取消专(兼)职物价员的上岗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控机制,尽量减少工作上的失误和差错。对按原价打折销售的,电脑结算系统要能如实记录并自动生成打折前七天的原价。
  四、突出价格公共服务进市场、进商场的工作重点。今年价格公共服务进市场、进商场要围绕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来进行,并按照常态化、显现化的要求,不断扩大明码实价的覆盖面。
  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鲜鱼、大米、蔬菜、瓜果等散装称重商品,应在称重包装袋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分品种在陈列柜(架)处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
  根据我省当前明码标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发改委,我局《关于对大型超市开放式货架单个商品明码标价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46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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