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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电[2011]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19
实施时间: 2011-5-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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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能湖南分公司、华电湖南分公司、大唐湖南分公司、中电投湖南分公司、华润湖南分公司、国电益阳电厂、各统调水力发电企业及湘煤集团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缓解我省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按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湖南实际,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支等影响,缓解发电企业困难,提高发电积极性,适当提高省电网电价水平。(1)利用国家下调我省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等电价空间,从2010年1月抄见电量起,将省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9分,由省电力公司组织资金在2011年5月底前与发电企业完成结算,尽快缓解发电企业当前买煤资金周转困难。(2)将省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并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价格。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自2011年5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提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暂停执行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2011年5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电网范围内,除自愿选择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水力发电企业外,其它发电企业暂停执行发电侧(含趸售电价)峰谷分时电价,上网电量统一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平时段上网电价执行。销售侧各时段浮动办法及标准待国家发改委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三、暂停执行丰枯季节电价。从2011年4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电网上网侧(含趸售电价)、销售侧同时暂停执行丰枯季节电价,不分季节统一执行平水期电价。水电比重大的市县(区)电网确需执行丰枯季节电价的,需经我局批准。
  四、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有关部门、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的规定,供需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供应电煤。
  1、已签订长期或短期供货合同的电煤,电煤结算价格按2010年底与省电网统调主要火电企业结算价格执行。
  2、省政府下达了调煤保电计划的电煤,各电厂与供煤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签订合同,原则上依照2010年底湘煤集团供省内骨干电厂的煤炭价格执行。具体价格待下达点对点的电煤供应任务后另行通知。
  3、各火电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在接收电煤后,须在一个月内结算煤款,不得自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
  4、对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未完成调煤保电任务,高于电煤价格销煤,自行设置中间环节等违反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以及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五、清理电煤中间环节和涉煤收费。(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07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和火电厂直销模式,对调煤保电煤炭企业下达点对点的供应任务,清理、减少煤炭购销中间环节,稳定省内电煤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1]659号)文件要求,从5月下旬开始,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检查清理,重点检查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加价、基金和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的,对违法所得依法收缴省财政,并依法处以五倍以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依法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2)对电煤要认真落实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已征收的部分,应当由征收市县在一个月内返还给电煤企业,违者以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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