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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1]1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8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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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由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银监委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收费,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在营业网点内醒目位置公告。商业银行依法制定的服务收费,应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监管,认真对待群众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办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执行、执行不到位或拒不执行国家免除部分服务收费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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