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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1]110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8
实施时间: 2011-9-8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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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学员的管理,建立培训学员考核机制,根据《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规划》和《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财政厅、受托培训单位和学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学员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员考核分为集中培训、跟踪管理和社会实践三大部分。其中,集中培训考核由学员学习考勤、参与课外讨论、提交培训成果、自学课程完成情况等内容组成。跟踪管理考核由参加论坛和专题讲座、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业绩、岗位胜任及单位满意度情况等内容组成。社会实践考核由组织参加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宣传会计法规政策、带动并促进本单位、本系统财务水平提高情况等内容组成。
  第五条  集中培训考核主要由受托培训单位负责,报安徽省财政厅审查并认定考核结果。其中,学习考勤成绩根据学员实际出勤情况评定,当次培训无故缺勤超过3天的学员,将顺延至下一期。超过两次缺勤超过3天或无故缺勤的,将自动被淘汰。参与课外讨论、提交培训成果、自学课程成绩均由受托培训单位和指导老师根据学员实际表现评定。
  第六条  各学员需根据受托培训单位提供的阅读书目,认真阅读并撰写读书心得,每年不得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完成情况记入自学课程成绩。经受托培训单位和指导老师综合评定,未能按照当次培训要求完成自学任务的学员,将顺延至下一期。
  第七条  跟踪管理考核由安徽省财政厅和学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学员应定期向安徽省财政厅报告科研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安徽省财政厅在充分听取课题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课题研究实际完成时间和质量,评定学员科研课题研究成绩。工作业绩、岗位胜任及单位满意度成绩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学员工作实绩予以评定,并报安徽省财政厅。
  第八条  各学员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每年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至少独立发表1篇。未能按时完成的,将顺延至下一期。
  第九条  社会实践考核由安徽省财政厅和学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其中,调研活动由安徽省财政厅根据会计管理工作和学员培养需要组织安排,各学员应积极参与,并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学员应充分发挥领军带头作用,支持并积极做好会计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带动并促进本单位、本系统财务水平提高,学员职务胜任能力及专业带动作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并报安徽省财政厅。
  第十条  在培养期间,凡是累计达到2次以上(含2次)顺延至下一期培训的学员,则自动被淘汰。安徽省财政厅每年将根据学员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学习成绩,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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