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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行[2011]15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27
实施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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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办发[2011]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办发[2011]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对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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