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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民[2011]16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6
实施时间: 2011-5-6
失效时间: 2014-5-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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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本市有关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和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使用管理单位。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监管责任。
  广州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由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其审核后,以广州市民政局名义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申报,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程序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下列项目:
  (一)资助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二)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三)资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四)资助市、区(县级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开展公益服务;
  (五)其他扶持社会公益发展的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公益服务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有关规定界定;第(二)项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06]3号)有关规定界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及培育基地开展服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总额,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后,由广州市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且原则上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三年内不可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市财政或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已对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条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每年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制定具体扶持项目申报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数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接收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按规定应当参加评估的,其评估等级结论应当在3A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必须拥有固定的场所、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入驻。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其中,用于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或批准材料,详细说明项目的内容、工作方案、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社会效益预期分析等。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须以该培育基地管理部门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场所使用证明、入驻社会组织或入驻公益服务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其中,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区、县级市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先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初审。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拟定当年专项资金具体扶持项目、资助标准、金额,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有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经审定后,由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与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部门(统称受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通知。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每年应对专项资金资助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总结、评估,并按要求将年度专项资金资助使用情况报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受助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办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两年内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缴入财政。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执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受助单位应当在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交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受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民政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期申请资助项目验收,或没有通过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验收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受助单位具有前款情形的,取消其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穗民[2007]1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专项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2、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

相关附件:
1、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xls    
2、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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