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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1]6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19
实施时间: 2011-9-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7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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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切实做好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更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次改革的
  理解和认识,组织所得税、征管科技、信息、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
  二、把握政策,认真落实
  此次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不同程度地减轻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各地应做好相关情况,尤其是核定征收纳税人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区别纳税人不同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实事求是地调整税额。对月营业额(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
  三、加强调研,反馈信息
  随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各地要关注不同层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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