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1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6-9-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分局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清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1、财税[2001]72号
    2、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3、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选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 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 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略)
修正: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4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作废。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 2005/4/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 云国税发[2004] 2004/11/1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税发[1993]20 1993/5/1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辽国税发[2007] 2007/4/26
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7号 2005/3/2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青国税函[2004] 2004/1/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区内中国石油系统企业增值 内国税流字[200 2002/9/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 粤国税函[2005] 2005/8/3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冀国税发[2004] 2004/12/8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