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1]22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23
实施时间: 2011-9-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1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为了减缓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疫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扶持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增强生猪稳定供给能力。“十二五”期间,要在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的同时,省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并视情况适当增加投资。各地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辖区生猪生产安全,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督查和验收工作,确保今年中央投资建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9月底前必须全部开工,年底前全面建成投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完善生猪饲养补贴制度,加快落实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100元标准对养殖户(场)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州、县市区补贴20%;农垦系统、监狱管理系统中央补贴60%,省级财政补贴40%。财政、农牧部门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能繁母猪数量统计摸底工作,按要求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方式发放到养猪场(户)。(省财政厅牵头,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步伐。制定和完善“十二五”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分区域建设3个生猪原种场,每年改扩建6个万头以上良种猪场和良种猪扩繁场。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全面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良种猪人工授精覆盖率,促进品种改良。(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认真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扶持政策。支持并调动县市区政府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积极性,争取我省更多的县市区纳入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建立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机制,对年出栏50万头以上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省财政厅牵头,省农牧厅配合)
  (五)加强生猪免费强制免疫,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精心做好疫苗采购调运工作,保障免疫工作需要。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落实。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政策,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各地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提高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省上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强化信贷支持,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生猪养殖业信贷问题,特别是规模养殖场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问题,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探索促进金融业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的新途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省财政厅牵头,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农牧厅配合)
  (八)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按照现行标准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对能繁母猪保费实行补贴,每头能繁母猪保费60元,按政府补贴80%(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县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0%的比例执行。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省财政厅牵头,甘肃保监局、省农牧厅配合)
  二、加强生猪市场调控、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防止市场价格波动。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落实中央猪肉储备任务,增加省级猪肉储备数量,适当增加储备冻猪肉数量。研究制定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的政策措施,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牧厅配合)
  (三)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发布信息。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发布生猪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报告。农牧部门要尽快建立生猪信息监测平台,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调查分析预警,力争今年年底基本建成生猪信息采集网络。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调查统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配合)
  (四)加大投入,落实和保障监测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正常运行,重点支持建设生猪信息网络平台。(省财政厅牵头,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配合)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广电局配合)
  三、强化政府责任
  各地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扶持环保设施建设。各市州政府所在地、重要旅游城市、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要在郊区县、乡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配合)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各地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兰州市等大中城市、重要旅游城市、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调控。(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落实防疫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建立季度生猪疫情发生、仔猪病死数量和月度生猪流入流出等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对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公共防疫体系和粪污处理能力建设、完善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制度、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推进生猪品种改良、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充实政府猪肉储备、开展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各地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本部门贯彻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粤价函[2011]10 2011/10/28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 发改价格[2004] 2004/6/30
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7]65 2007/8/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13]14 2013/12/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 深国税发[1999] 1999/11/11
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7]68 2007/8/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增值税进项抵 川国税办发[200 2005/5/18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 冀财企[2005]18 2005/8/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 粤国税发[1999] 1999/9/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少代征税款定性问题 黔地税函[2002] 200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