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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1]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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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决策部署,建立新型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建立健全救灾减灾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我区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保障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即在“十二五”期间由自治区、市、县(市)财政共同出资为全区农村住房办理统一保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区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通过各级财政分别出资补贴保费资金的形式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全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保证财政资金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能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领导机构及经办机构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广西保监局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组成广西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及其所辖各市、县(市)分支机构为农房统保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相关事项
  (一)被保险人。
  全区范围内广西籍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
  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然年度,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保险房屋范围。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
  (四)保险责任。
  相关保险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协商制定。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经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2011年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户保险费为人民币10元。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农房统保采用协议统保方式,由自治区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签订统一保险协议书。在保险协议书项下分别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费支付办法。
  1.自治区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
  2.各市、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市、县(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各市、县(市)的分支机构。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统保按照统一的理赔标准和操作方式办理索赔事宜,具体理赔流程按当年签定的有关保险协议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为便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当地民政部门暂为代管保险赔款,并视农房重建工作进度将赔款分阶段支付给农户。
  (九)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遭受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且每户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协调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立民政、财政、人保财险公司和保监局(或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农房统保理赔工作情况。
  (二)监督机制。
  自治区组成民政、保监、人保财险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全区农房统保监督组,及时了解各地农房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并对协议中各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商机制。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各市、县(市)的分支机构共同协商处理辖区内县级理赔案件。对部分有争议的理赔案件,在进行充分研究及协商后确定赔付结果。当双方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原则上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商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确定最终协商结果。
  (四)防灾防损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当地农民群众做好大灾防范工作,共同防范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五)培训与宣传机制。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根据当地农房统保理赔工作的实际需求,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人保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开展农房统保的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并充分借助基层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力量,广泛开展农房统保的政策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农房统保工作列入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民政、财政、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农房统保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把农房统保办成“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惠民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农房统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参保农户宣传农房统保政策措施,让这一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应负担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险费全额支付,加强保险费使用和安排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赔款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并建立专户,将保险理赔工作列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确保保险赔款真正用到受灾农户的灾后重建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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