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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1]1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8-1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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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3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促进地方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要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完善征管体制,加强服务职能,优化组织架构,整合资源配置,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权责一致,强化责任原则。在确定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职能的同时,明确和强化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
  三是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市、县(市、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和调整,体现地方特色。
  四是积极稳妥,整体推进原则。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职责调整
  (一)将财政部门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入地方税务部门。
  (二)增加代收代缴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行政审批和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巡视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职责
  (一)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市、县(市、区)地方税收工作,组织税收收入。
  2. 根据本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市、县(市、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本市、县(市、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税源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4. 监督检查本市、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5. 负责本市、县(市、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6. 进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7.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县(市、区)地方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和资产、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以及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和行政监察工作。
  8. 承办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税务所(分局)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负责本辖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3. 负责本辖区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管理。
  4. 负责本辖区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扣缴税款情况的税务检查。
  5. 负责本辖区的税法宣传教育,为地方税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承办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构设置
  (一)市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
  1. 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共14个市地方税务局,均为正处级。其内设机构设置限定在10个以内,一般设置: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所得税科、重点税源管理科、纳税服务科、收入规划核算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和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市地方税务局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2.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设置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经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
  1. 保留109个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均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以内,一般设置:办公室、法规税政股、征管和科技发展股、征收服务股、收入核算和财务管理股、人事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2.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设置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3. 地方税务所(分局)作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设置。
  五、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系统行政编制9217名,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42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730名。
  (二)领导职数。
  1. 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他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各市地方税务局设纪检组长(副处长级)1名,总会计师(副处长级)1名。
  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
  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7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8名以上(含8名)设1正2副。
  2.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人口数100万人以上或年地方税收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市、区)可增配副局长1名(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纪检组长(副科长级)1名。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1-2名。
  地方税务所(分局)设所(分局)长1名,副所(分局)长1名。所长(分局长)按副科级领导职务配备。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7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8名以上(含8名)设1正2副。
  六、其他有关事项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个数限额内,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全区地方税务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方税务局“三定”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三定”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2011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人口数100万人以上或年地方税收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市、区)名单
  附件
  人口数100万人以上或年地方税收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市、区)名单
  人口数100万以上的县(市、区)(10个)
  南宁市:宾阳县、横县
  北海市:合浦县
  钦州市:灵山县
  贵港市:平南县、桂平市
  玉林市:北流市、陆川县、博白县
  来宾市:兴宾区
  年地方税收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市、区)(12个)
  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
  柳州市: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
  桂林市:临桂县
  北海市:海城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百色市:平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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