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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1]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28
实施时间: 2011-9-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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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切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62亿元增加到约367亿元,年均增长19.5%,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16.7%的增幅;财政教育支出(含中央转移支付)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从17.6%提高到18.3%,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在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中率先实现“两基”目标,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通过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基本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跨入大众化发展新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逐步完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优先发展教育,大幅度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是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按期实现国家对我区提出的财政教育投入任务,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地方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自治区本级财政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2011年、2012年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16.3%和17%的全区总体目标。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由自治区另行下达。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的要求,自2011年2月1日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1]108号)的要求,从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四)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从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教育发展。通过减免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各地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依法足额征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不得随意减免和少提。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围绕国家统一部署和我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着眼于加快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以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重点,组织实施教育发展重点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关系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实施项目为载体,做好项目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落实资金,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重大项目如期完成。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共享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重点任务。三是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整合各类教育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教育,进一步加大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薄弱地区教育投入,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二是要强化预算管理。将学校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科学测算收入,合理核定支出,细化支出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三是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经费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额度等使用经费,对学校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四是要强化财务监督。加强教育经费审计,定期对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全面推行学校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五是建立教育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办法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改进预算管理,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六是要加强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加大教育投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投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区加大教育投入政策,统筹落实教育投入资金,研究解决教育投入重大事项。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加大教育投入政策,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增加教育预算内基础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经费投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学校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加大教育投入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加大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根据各地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地方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教育投入分析评价指标,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为自治区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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