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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1]21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8
实施时间: 2011-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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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函》(皖高法〔2011〕333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94号),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鉴此,同意继续执行诉讼费中部分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二、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已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目录管理,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执行,涉及《办法》规定幅度范围的部分收费标准按照本文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诉讼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各级法院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制度,要用公示栏、公示牌或其他电子显示装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有关诉讼费减免规定,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项“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诉讼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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