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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人[2011]18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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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处室单位要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同时注重研究行政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支持窗口争先进位,为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省物价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是省物价局受理和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主要场所,是推进依法治价,为民办事的主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省物价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化窗口建设,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窗口的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推进和保障政务公开和窗口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物价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代表省物价局履行赋予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及管理服务的职能。窗口工作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政务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三、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企业、单位和基层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要举止文明、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以实际行动维护省物价局和中心的良好形象。
  五、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和电话咨询。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能直接回答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业务处室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认真听讲,细心说明,耐心解答,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向有关处室单位反馈。
  六、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要确保窗口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任何时候不缺岗、不脱岗。岗位A、B岗之间,以及窗口所有人员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窗口人员请假按中心相关制度执行。请假3天以上的,由派驻该工作人员处室单位负责人安排好到窗口临时工作的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补岗人员应尽快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兼所在处室单位的工作。
  八、实行窗口锻炼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视作基层锻炼经历计入个人档案。把窗口作为干部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安排新提任干部、新招录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到窗口锻炼,锻炼时间6个月。锻炼期间,锻炼人员享受窗口工作人员交通补贴。
  九、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和锻炼人员锻炼期满,应向人事处、局办公室和所在处室单位递交工作总结,报告窗口工作期间工作情况。
  十、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考核。省物价局窗口工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核中取得表扬、优秀成绩的给予奖励。未取得表扬、优秀等次且位次退后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退后1-5位的,扣除1个月交通补贴;退后5位以上的,扣除1个季度交通补贴。
  十二、结束窗口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以局党组名义进行表彰。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在提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劵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等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十四、窗口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责任人当月交通补贴;因玩忽职守给窗口工作造成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取消首席代表和责任人全年交通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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