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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检[2011]1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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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已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各地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国家要求,指导经营者采用适当方式,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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