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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农[2011]20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3
实施时间: 2011-6-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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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座谈会精神,规范平价商店建设,现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要加强与平价商店经营者的沟通协调,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协议书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并组织好平价商店的资质认定和协议的签订工作,确保平价商店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
  甲方名称:  ( 物价局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乙方名称:  ( 平价商店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二条  甲方积极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为主营品种,具体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甲方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经营的地产蔬菜,其零售价格应保持低于市场同类品种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15%以上的幅度,经营的外地蔬菜品种价格也应略低于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乙方为超市的,其直销区销售的蔬菜价格一般应低于市场同类品种价格,每天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低于1元的价格销售。
  第六条  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乙方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乙方适当的价差补贴。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悬挂 “惠民平价商店(直销店)、惠民平价商店(直销区)”标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和重大产权转移、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甲方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未按价格主管部门平价商店相关规定经营平价农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或者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有效。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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