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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等5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价费函[2011]10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8
实施时间: 2011-5-1
失效时间: 2012-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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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的函》(桂建函[2011]115号)收悉。鉴于玉林等5市已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为解决网络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资金,确保该网络系统正常、有效的运行,增强房地产信息透明度,经研究,现就玉林等5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玉林、防城港、来宾、贵港、北流等5市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在为自愿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产交易网络技术服务、商品房发布预售信息、预售网上备案和产品推介等相关信息、网络技术等服务时,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入网开发项目的备案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和非住宅房),玉林、防城港、来宾、贵港市为1.40元;北流市为1.20元。
  经济适用住房0.60元。
  廉租房免收;企业每增加一个用户密钥,按300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网络维护、服务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
  三、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包括网上房地产的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房地产价格公示、人员培训、网络使用与维护以及密钥制作成本等费用。
  四、玉林市、防城港市、来宾市、贵港市、北流市的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应为开发商提供如下服务:
  (一)提供网上技术服务平台,用于开发商进行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
  (二)提供网上备案相应的专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支持、上门服务等;
  (三)对开发商备案端口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网上备案系统畅通;
  (四)在指定网站为开发商提供免费项目推介等宣传推广服务;
  (五)定期向开发商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等。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开通网上办理房产开发项目备案外,同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现场备案,现场备案不得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不得将行业行政审批职能与入网挂钩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六、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本着有偿自愿的原则与申请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施收费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试行1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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