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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1]1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26
实施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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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有关单位,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仲裁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现就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仲裁收费其他规定按照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执行。
  三、各仲裁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我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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