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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7-2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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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基金存续期开展的各项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二)受理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方案、受理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申请方案,并进行合规性初选;
  (三)根据需要开展相关调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四)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五)与申报单位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与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申报指南。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申报时间和扶持方式,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重点。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对进入初选名单的创投机构和市县(开发区)级引导基金的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合作方案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 专家评审由每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至少包含3名省内外创投行业专家及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调查报告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独立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包括与市县(开发区)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根据申请省级引导基金扶持的不同方式,设立相应评审要点。
  第十条 市县(开发区)申请与省级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政策性引导基金,其评审要点为:
  (一)拟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募资规模、条件和时间;
  (二)拟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阶段和地域。
  (三)拟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组织构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机制和管理机构;
  (四)申请合作的市县(开发区)新兴产业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申请合作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参股,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其评审要点为:
  (一)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包括已管理资金的规模,拟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情况;
  (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治理结构,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及风险管理机制;
  (三)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团队管理能力,具有至少三名从事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较好的创业投资管理业绩;
  (四)拟设立基金的投资计划、项目储备情况和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等;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按适当股权比例共同投资,其评审要点为:
  (一)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理由和金额等;
  (二)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情况,包括创业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情况和资产情况;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等。
  第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期创业企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其评审要点为:
  (一)申请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的理由和金额(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情况、税收缴纳情况和资产情况;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全部项目情况,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协议书等;
  (四)申请风险补偿项目情况,包括被投资创业企业符合初创期条件的证明文件、创业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资产情况、以清算或协议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用于投资保障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其评审要求另行规制定。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一旦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与省级引导基金合作的市县(开发区)引导基金,应参照省级引导基金评审办法,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县(开发区)与省合作成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评审通过的扶持方案应同时向省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报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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