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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1]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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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浙江省政府债券面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在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O.01%)。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100%;承销团一般成员无最低投标量限制,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债券发行量的100%。单一标位投标量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0.2亿元、10亿元。单一标位投标量必须为O.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债券发行量的7.5%,承销团一般成员无最低承销额限制。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按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各分配0.1亿元,分完为止。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浙江省政府债券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各中标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浙江省财政厅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的债权。
  五、分销
  浙江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投标工作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承销团成员通过该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附后)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竞争性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七、考核要求
  (一)主承销商在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今后5年内不得成为浙江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承销量为零的,取消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资格。
  (二)承销团成员在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中,总承销量列前三位的,将自动获得下一年度浙江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分别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1.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相关附件:
附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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