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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11]6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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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实施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厦门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级和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市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区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三)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在“1030138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核算,支出在“2136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科目核算。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般预算调出资金处理,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江河、湖泊治理;病险水库(水闸、海提)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防汛应急度汛;
  (七)其他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提取划转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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