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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1]8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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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促进网络系统安全应用、高效运行,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协会制定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管理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网络系统),促进网络系统安全应用、高效运行,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网络系统由协会综合部统一管理。通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省注协) 及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及时处理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硬件设备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机房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以及有关通信设备须放置计算机机房内,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作它用。
  2.计算机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他与计算机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4.严禁使用具有无线功能或配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
  5.建立计算机机房进出使用登记制度,并对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情况,建立档案记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6.计算机口令设置要满足分级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使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综合部设信息技术专职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2.专用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专用计算机不得与其他计算机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4.网络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信息技术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按相关管理办法申请报废。
  5.计算机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综合部信息技术专职人员联系,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第三章 软件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原则上应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任何人私自安装盗版软件,责任自负。
  第六条 对注册、考试、财务等部门业务数据应实行专人管理。相关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操作。
  第七条 系统数据备份工作由综合部系统管理员负责,各业务部门按相关办法管理系统数据的生成、变更。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八条 省注协迁址时,应及时通知中注协信息技术部,由中注协信息技术部到中国联通办理计算机网络端口迁址手续,省注协积极配合,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性、连续性。
  第九条 省注协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中注协报告,并协助搞好网络设备故障检测和维修。
  第十条 省注协自行建立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必须与专用网、与中注协行业网络系统物理断开。
  第五章 计算机病毒防范
  第十一条 行业网络系统各使用部门和人员应有必要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并通知信息技术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应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十三条 新的软件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第十四条 严禁在行业网络系统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五条 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如电子邮件),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拟稿
  1.信息拟稿的人员范围: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
  2.信息拟稿范围:编有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协会发文字号的正式公文、会计师事务所及协会工作信息、简报、学习交流文稿、转载文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由本所信息员报省注协综合部或相关部门审核。
  4.信息拟稿时间:有规定办文时间的,按规定办文时间办理,没有规定办文时间的,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发文单位报告。
  工作信息、简报提交时间,应在本项工作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提交。重点工作简讯应同时报送中注协、厅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
  5.信息相关附件:如有其他纸质文件需要作为信息附件的,由经办人负责将相关附件扫描上网。
  6.公文打印:纸质文稿签批完成后,由经办人员负责打印、校对,制作完成后交综合部发文。正式公文应按《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公文格式和字体等有关使用规范》制作。
  第十七条 信息审核
  1.信息格式审核
  信息格式审核的人员范围:协会秘书处综合部人员。
  审核内容:检查信息格式、发布去向是否正确、文件编号、附件是否完整、是否涉密等。
  2.信息内容审核
  信息内容审核的人员范围:协会秘书处分管领导。
  审核内容:对经过信息格式审核的信息,审核分管工作范围的信息、文件等内容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文字使用准确性等。
  第十八条 信息签发
  1.信息签发的人员范围: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领导。
  2.签发:对经过信息格式审核及内容审核(格式审核人、内容审核人都不空白)的信息,审核后决定是否签发。
  分管工作的各相关领导没有核稿,核稿人空白时秘书长不得签发文稿。
  第七章 数据保密与备份
  第十九条 数据保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 对业务数据的更改要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批准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二十条  数据备份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计算机内重要数据应于每周制作数据备份并异地存放,以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备份数据要标明数据所属时间、生成数据的软件系统名称、版本。
  3.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如报表,原始凭证),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4.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5.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八章 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计算机及网络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必须爱护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保持办公室和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二十四条 对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要不定期更换为本人熟记的口令,口令要不少于6位。
  第二十五条 不得让任何无关的人员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改变网络系统,任何人不允许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网上或工作站上玩电脑(网络)游戏、上网聊天、下载电影等。
  第二十八条 网上活动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网络系统或通过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或本单位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九条 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及行业网络系统
  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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