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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船舶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6
实施时间: 201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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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船舶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报告》(厦船交[2010]4号)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船舶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交易额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档次
交易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500以下(含500)
0.35
2
500-1000(含1000)
0.33
3
1000-10000(含10000)
0.3
4
10000以上
免收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公司可在此幅度范围内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船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双方各承担50%。
  二、你公司应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场所,提供交易必须的设施、设备,以及交易信息服务,负责对船舶交易成交价进行审核,建立交易文件档案。
  三、船舶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你公司应按国家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要求,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你公司在实施收费之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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