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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及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4
实施时间: 2011-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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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保证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和《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费〔2009〕16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工作
  (一)各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按照收费年审的有关规定,在2011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2010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收费年审结束后,各地应于5月底前将收费年审工作总结逐级上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必须在5月底前通过收费统计系统,逐级上报收费年审资料。
  (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年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员培训制度,采取各种方式对收费员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收费员的业务水平。
  (三)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公告收费单位的年审情况。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9号)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
  (一)凡在2008年6月30日以后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过《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实施诉讼收费的人民法院,均列入本次换证范围。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关于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申领程序、印章使用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领证单位的费项执收职能,核对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的文件依据。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予以注销,已调整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变更,涉及减免的条款要注明文件依据,防止出现违法收费行为合法化。
  (三)为增强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透明度,方便收费单位了解换证工作相关事项,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将公布收费许可证申领的程序、收费许可证申领必须提供的资料及《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等,收费单位可直接在网上查询并下载打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四)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应在2010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旧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止,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收费,各级价格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收费单位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收费单位申请购买财政票据时,必须要求收费单位出示有效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否则不得予以办理。
  (五)收费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福建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三、收费年审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是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各单位领导要全力支持,保证年审、换证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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